相信前段時間永和豆漿的事件都引起了大家的注意,那么永和豆漿商標到底有沒有侵權呢?下面跟隨煙臺申請商標的工作人員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例吧!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淀法院)針對上海弘奇永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和,公司)起訴被告青島易燕網絡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燕Company)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易燕Company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永和Company經濟損失3.3萬元。
永和公司聲稱其被授權獲得第9862735號圖形商標“永和豆奶”(以下簡稱所涉商標)的專有使用權。永和公司發現易燕公司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將“永和豆奶”加盟項目介紹中涉及的商標用于其Juke-Union網絡(以下簡稱涉案網站),涉嫌侵犯其商標權,也構成虛假宣傳,故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
易燕公司認為并不是涉及特許經營項目的經營者,永和公司主張的經濟損失缺乏依據。
經審理,法院認為,涉案網站特許經營項目的對象是與涉案商標認定的服務密切相關的經營者,因此兩者構成類似服務;而且涉案網站使用的“永和豆奶”標識與涉案商標基本一致,只有色差,與涉案商標構成近似商標。易燕公司的上述行為容易導致相關經營者的混淆和誤認,構成商標侵權。
如今,一些特許服務提供商為了吸引客戶,擅自使用知名餐飲服務的商標來吸引商家。在對這類行為進行維權時,品牌持有者遇到的主要障礙是其商標認可的餐飲服務與被指控侵權中的特許經營服務是否構成類似服務。根據《較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11、12條的規定,當相關餐飲品牌存在連鎖經營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時,相關公眾不僅包括該商標對應的餐飲服務消費者,還包括有意通過互聯網進一步增加對相關品牌的了解或有意加盟該品牌的消費者和經營者。因此,相關特許經營項目的服務對象還包括與相關商標認定的服務密切相關的其他經營者,構成類似服務。在這種情況下,特許服務提供者擅自使用他人商標造成的混淆也是侵犯商標權。
相信大家通過小編上述內容的講解后對此也有一定的了解了,小編希望大家以此為戒,能多關注一些細節問題,本期文章講解到這里就結束了,更多精彩內容我們下期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