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繼續展是指注冊商標所有者在商標注冊有效期屆滿10年后,依法辦理一定手續,延長該注冊商標有效期的制度。
根據商標法第40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3條的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 注冊商標到期后需要繼續使用的,必須在到期前的12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手續。 如果在此期間不能處理,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示期。 每次繼續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從該商標上次到期的第二天開始計算。 逾期未辦理繼續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商標局審查商標繼續注冊申請后,發行商標繼續證明書,不另行發行商標注冊證明書,原商標注冊證明書與商標繼續證明書一起使用。
商標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因此注冊成功的商標不是終身制,但通過商標的繼續發展可以延長商標的有效期。到期后如果不繼續展覽,商標局會注銷你的商標! 另外商標過期,商標局不親自通知商標注冊者。
《商標法》第50條注冊商標被撤銷、宣告無效或逾期、被宣布撤銷、無效或自撤銷之日起1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批準。
商標法中也有保護未持續展示商標的條文,立法的宗旨是通過一定期限,消除已經無效的商標的市場影響,避免相關公證混淆誤認。 這決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未知風險和未知因素太多,不能錯誤理解法律。
有些申請人沒有在商標繼續發展及推廣期間內提出商標繼續發展申請。 我以為重新申請就行了,其實犯了嚴重的錯誤,不繼續展覽會也意味著權利的自主放棄。
因為商標通過十年的使用,在市場上產生了價值。 因此,商標繼續發展的費用遠遠高于商標注冊的費用。 有些人以為不會繼續這樣做,重新注冊節約費用,但這也不理想。
我們一起比較一下商標的續展和再申請注冊。
1、時間比較
商標繼續展使申請注冊的商標繼續有效,法律規定的繼續展申請程序很簡單,只需審查主體資格的形式要件,不進行實質審查階段,約2個月左右就可以發行繼續展注冊證書。 另外,在商標繼續發展期間,在尚未注銷之前,商標擁有專用的權利,受相關商標法的保護。 重新申請商標注冊和新申請一樣,至少需要獲得10個月的紙質證書。 商標繼續發展的過程比較簡單,比重新注冊在申請過程中節省了更長的時間。
2、成本比較
從表面上看,商標繼續發展的費用比再申請高得多,商標到期后再申請即可。 但是商標在投入使用的過程中繼續積累價值,使用年限越長商業價值越高。 重新提交商標注冊申請,處理中他人借機取得注釋,取得搶先特權,注冊商標重新申請被拒或受到異議的,準備駁回復審、異議答辯,費用遠遠高于進行繼續業務,最終以補償也有可能互讓多年使用的商標。 那樣的話,因未發展而失去的價值是無法估量的。3 .風險比較
商標繼續展是審查主體資格的形式要件,注冊證書申請繼續展后不進行實質審查階段,通過率高。 另一方面,商標的再申請與新申請同等,除了進行形式要件的審查外,還進行實質性的審查。 實質審查是指,將申請商標與商標數據庫的商標進行對比,如果先相同或近似,則被駁回,即使申請再審查也失敗,可能會失去商標權。 另外,《商標法》在不斷變化,有些商標根據新的《商標法》注冊沒有成功,只能通過繼續發展繼續商標的權利。 比如中華、長城、北京、雙面針等品牌都屬于這個。 由此可見,商標繼續發展的風險遠遠低于商標重新注冊。